疫情防控期间就医指南
一、所有就诊患者需要注意
1.我院现有五一路院区、晋源院区和长治路院区,其中:
(1)五一路院区设有:发热门诊、急诊科(儿内专业、妇科计生专业)、儿内科(消化科、呼吸科、心内科、神经内科、肾内科、内分泌科)、妇科、计生科、辅助生殖中心、乳腺科、中医科、皮肤科、口腔科、眼科、妇保科、儿保科、发育儿科、青保科等专业门诊,。
(2)晋源院区设有:急诊科(儿内专科、儿外专业)、儿内科(消化科、呼吸科、血液科、康复科)、儿外科(新生儿外科、普外科、心胸外科、骨科、神经外科、整形外科)、耳鼻喉科、皮肤科等专业门诊,;
(3)长治路院区设有:围产保健综合门诊、新生儿科、儿保科、优生遗传科、乳腺科等专业门诊。
患者可根据病情需求,采取健康山西线上挂号的方式选择就诊院区。
2.所有进入医院的人员请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并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码,由工作人员查验后,有序进入门、急诊就诊。对于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无法出示健康码的人群,请配合工作人员登记个人信息,并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
3.因疫情防控需求,就诊3岁以下患儿限2人陪同,3岁以上患儿及成人患者限1人陪同。
4.就诊时遵守“一医一患一诊室”,院内自觉保持人员间距,全程必须正确佩戴口罩。
5.我院实行分时段预约就诊,请大家按预约时间段来院就诊。请就诊患者根据自己的挂号顺序错峰就诊,各诊区设置叫号系统,就诊患者可在自己的预约时间段提前半小时前往门诊,并于所在诊区叫号系统区域等待就诊。
二、发热、有呼吸道相关症状和有流行病学史的陪同就诊人员注意
如您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请主动、如实告知工作人员,并遵循医护人员建议,真实、完整地登记有关信息后,按照医院安排到指定地点就诊:
1.体温37.3℃以上;
2.14天内有疫情中、高风险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3.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区的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身边有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流行病学关联;
5.其他可疑不适症状。
具有上述所列情况之一者,请不要作为陪同人员来院。
三、入院患者及陪护须知
入院患者3岁以下限2人陪同,3岁以上及成人患者限1人陪同,且陪护人员固定,不能随意更换。
1.请患者及家属在来院和住院诊疗过程中务必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2.所有来院患者及家属请自觉在各病区及门急诊入口处接受体温检测,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查验陪侍证、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和问诊流行病学史。
3.无核酸检验阴性的急诊住院患者,要服从住院科室安排,进去隔离病房或过度病房,待患者及陪同人员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后,方可进入病区。
4.非急诊住院患者及家属,需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5.住院期间严格执行“一患一陪”,陪侍人员应相对固定,且必须持有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方可留陪,并谢绝探视,提倡电话慰问。
6.住院患者及家属应配合医务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主动告知可疑新冠肺炎患者接触史及境内、外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流行病学史。
7.我院部分科室实行无陪管理,谢绝现场探视,可向住院科室申请手机视频探视。
8.为防止院内交叉感染,患者和家属在住院期间应杜绝跨科、跨病室聊天。
9.医务人员在进行检查、治疗、用药、护理操作时,会告知患者相关注意事项,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
10.陪侍人员应监管好患者,防止意外发生;如发生特殊状况应随时通知医务人员。
11.当您出现体力不支或突发不适时,要及时向医务人员求助。
12.为了您的安全,住院患者不得随意外出或院外住宿。
13.住院患者可以携带必需生活用品,生活电器不得带入,贵重财物自行保管,严防遗失。
14.我院是无烟医院,患者和家属不得在室内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四、核酸检测须知
1.需住院患者,持身份证和医生开具的核酸检验申请单,交费后到核酸采集点采样。孕产妇及陪护人员需在预产期前2-3周进行核酸检测,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情况。
2.检测地点:三院区均可进行核酸标本采集。。
3.检测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急诊患者24小时提供核酸标本采样
4.取检测结果
(1)凭患者条形码到各院区自助机取检验报告。
(2)可在健康山西APP或健康山西微服务公众号查询,查询步骤如下:
①在健康山西APP或健康山西微服务公众号首页点击【检验】,点击自助开单,进入自助开单首页;
③选择要检验扥院区,点击确认完成支付
④支付完成后可直接查看缴费单详情,出示条形码进行检验。若提前预约患者,可点击开单记录,查看对应缴费记录查看条码信息。
5.发热门诊就诊患者注意:发热门诊就诊患者挂号、核酸检测等均在发热门诊完成。等待核酸检测结果的时间需在发热门诊留观。
五、风险告知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交由公安部门处理,患者及家属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拒绝接受检疫的;
2.故意隐瞒流行病史的;
3.拒绝隔离治疗的;
4.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5.其他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