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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约挂号采用实名制,请务必填写真实身份证信息和真实手机号
 
2、目前只提供2--7天内的预约挂号
 
3、同一个患者当天不能重复预约同一位专家
 
4、请正确填写信息,凡是标注 “*”的内容均为必填项。
 
 
目前我院开展以下八种预约挂号服务形式方便广大市民就医:
 
1. 郑州人民医院24小时预约
 
2. 郑州人民医院门诊服务台预约电话
 
3. 门诊大厅服务台现场预约;
 
4. 门诊诊室复诊预约;
 
5. 门诊自助预约挂号机;
 
6. 支付宝、微信网络预约挂号;
 
7. 省预约挂号平台118114电话预约和118114网络预约
 
8. 市卫计委医路健康网12320电话预约和12320网络预约。
 
 
温馨提醒 
 
 ①预约挂号优先就诊;
 
 ②预约就诊当天,请预约患者携带预约时所填写的有效身份证件前来预约挂号处取号;
 
 ③取号时间为就诊当日所预约的时间段,若超出预约取号时间,预约号视作自动放弃;
 
 ④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就诊,请提前一天拨打预约电话及时取消预约;
 
 
参保人员就医须知
 
一、 门诊就医流程及IC卡的使用
 
1.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诊。
 
2.参保人员到相关科室就诊,持医师开具的处方或检查治疗单到药房或相关科室划价后,到医保专用窗口进行刷卡记账。刷卡时系统可显示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状态,属正常情况的,刷卡后自动记账并相应冲减个人账户余额,同时打印出专用数据(清单);个人账户金额不足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医院开具正规发票。
 
3.参保人员持缴费单据和处方或检查治疗单到药房取药或到相关科室进行检查治疗。
 
二、定点零售药店购物流程
 
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药店工作人员应首先查验人、证、卡是否相符。相符的,到收款处刷卡记账,个人账户金额不足的,以现金支付。定点零售药店将有关购药明细录入微机管理系统,同时打印清单、开具有效票据。参保人员凭清单或有效票据取药。
 
三、如何办理入院、出院手续
 
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应携带本人医保卡、住院证、并填写《住院申请表》,到住院缴费处审核、缴纳住院押金、办理住院手续,并将医保卡交至医院。出院时参保人只需向医院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按规定应予报销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医院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医保卡与本人不符的有权扣留医保卡。
 
四、参保人的住院知情同意权
 
1.住院期间医院将按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有关规定对参保人进行合理诊治。向参保人详细解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相关规定,提供每日清单并征得参保人签字认可;医院为参保人使用全部(丙类)或部分(乙类)自费的药品及相关检查时,应向参保人或其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床位费超过25元/日应向参保人告知超出部分自费。危急重症患者无自理能力不能签字、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医院根据病情需要可以自行决定使用抢救药品和采取相关抢救措施,抢救结束后及时补签。
 
2.医院可以为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办理出院手续,无故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人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医院可自通知之日起停止医保记账,发生相关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负担。
 
五、如何办理医疗保险卡挂失、补办手续
 
《郑州市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应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一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到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办理挂失、补办事宜。凡因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咨询电话:12333。
 
六、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有哪些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25元/日,实际床位费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费。参保人发生的符合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由参保人按规定首付20%,剩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
 
七、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的相关规定
 
1.外地转诊的条件:
 
⑴经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或不能控制病情发展的疑难病症的;
 
⑵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治、抢救危重病症患者条件的;
 
⑶定点医疗机构缺少必要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
 
2.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承担;经急诊治疗后当天入院治疗的,其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结算;平诊费用不可并入住院费用。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急诊费用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3.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应当在住院一周内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和非急诊住院费用参保人自付。
 
4.外地就医条件:
 
⑴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⑵经用人单位批准或委派,在外地有固定住所且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咨询电话:12333
 
八、以下情况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
 
4.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5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参保人的义务
 
参保人就医应自觉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挂床住院、搭车检查、用药等骗取统筹基金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出将停止当事人的医保待遇并通知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非法骗保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地址:伏牛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向北50米